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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深化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體制改革,推進公共資源交易領域掃黑除惡斗爭常態化,加強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秩序監管,嚴厲打擊公共資源交易領域違規違紀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投訴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建立違規違紀違法案件線索移送及協同處理工作機制,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違規違紀違法案件線索是指公共資源交易各方主體及其從業人員,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公共資源交易相關活動時,發生違反黨紀黨規、法律法規的行為,依規依紀依法應當由有關機關或部門查處的案件線索。
第三條公共資源交易違規違紀違法案件線索移送及協同處理工作遵循依法受理、各司其職、互相協調、密切配合的原則。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四條呼和浩特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聯席會議負責公共資源交易違規違紀違法案件線索移送、協同執法、協同處理的協調和指導工作。呼和浩特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作為聯席會議日常辦事機構負責組織和協調落實相關工作。
第五條呼和浩特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作為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管部門,負責協同有關部門依規依紀依法查處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的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負責配合有關部門調查公共資源交易標前審批和標后履約過程的違規違紀違法行為。
第六條紀檢監察機關和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公共資源交易違紀違法案件。
第七條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建、市場監管、交通、水務、林草等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法配合查處各自監管職責范圍內的公共資源交易違規違紀違法案件。
第三章?線索移送
第八條紀檢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管部門和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公共資源交易違規違紀違法問題線索或收到公共資源交易違規違紀違法方面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受理核查,對于應當立案的依法進行立案調查處理;如有違規違紀違法線索需要移送的,按照下列規定移送有關機關、部門處理:
(一)發現黨員和國家監察對象涉嫌違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需要追究紀律、法律責任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二)發現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法事實或發現涉嫌串通投標、合同詐騙、強迫交易、偽造變造公文證件印章、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受賄等問題線索,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案管中心統一接收,分配各警種辦理;
(三)發現有關招標人、采購人存在應審批未審批、擅自更改審批內容及交易方式規避招標、肢解發包等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移送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等審批、核準部門調查處理;應當停止撥付資金的,移送財政等資金撥付部門處理;
(四)發現有關投標人、供應商存在不依法履行合同、轉包、違法分包、違反質量安全規定等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移送住建、財政、交通、水務、林草等行業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五)發現有關投標人、中介機構等市場交易主體涉嫌違法違規,依法應當對資質等級、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予以相關行政處罰的,移送市場監管、住建、交通等資質、證照管理部門調查處理;
(六)發現公共資源交易涉嫌違規違紀違法行為,需多部門研判并協同處理的,由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并移送。
第九條各機關、部門發現違規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后,應由2名或者2名以上專人負責,核實情況后提出涉嫌違規違紀違法問題線索書面報告,報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審批同意的,應當按相關程序及時向同級機關、部門移送。
第十條移送違規違紀違法問題線索應當附下列材料:
(一)?涉嫌違規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移送書;
(二)?涉嫌違規違紀違法情況的調查報告;
(三)?涉案物品清單及相關證據材料;
(四)?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附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十一條接收機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紀檢監察機關接收及受理問題線索,應按照紀檢監察相關流程處置;
(二)公安機關應當在3日內,依法對所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相應退回案卷材料;
(三)其他行政機關、部門應當在3日內,對法定職責范圍內的案件線索,依法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對不屬于法定職責范圍的案件線索,應及時將收到的材料退回至移送部門并書面說明理由。
各機關、部門必須妥善保存所收集、接收的與案件線索有關的證據資料,并應當嚴格保密。
第四章協同處理
第十二條建立公共資源交易違規違紀違法案件協同處理機制,加強協作配合。對需多部門研判的,由呼和浩特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牽頭組織聯席會議進行會商,相關部門從各自職能角度相互協助和提供支持。
第十三條辦理公共資源交易違規違紀違法案件的部門或機關,在案件調查、處理過程中,認為需要其他部門或機關協助辦理的,可以向協助辦理單位發出協辦函,協辦函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案件線索情況;
(二)需要協助辦理的事項及理由;
(三)有關證據資料。
第十四條協辦部門接到協辦函,應當在3日內審查資料。依法進行協助,不得推諉、敷衍,不得以不合理理由拒絕協辦。受理案件應在法定時限內辦結。
第十五條收到協辦函的部門應當協助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派員協助調查、調取查辦案件所需的相關材料、提供政策咨詢等方式。
第五章?信息共享
第十六條公共資源交易違規違紀違法案件辦理機關或部門對依法應予公開的處理、處罰信息,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主動反饋至移送單位及協辦部門,并在各行業主管部門網站和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對外公布。
第十七條公共資源交易違規違紀違法案件辦理部門應當建立案件處理信息共享機制,每年通過公共資源交易聯席會議至少進行1次情況互通。緊急情況需要溝通、協調案件線索的,應及時組織工作會議。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發現有關機關或部門未按規定將違規違紀違法案件線索移送的,參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報請本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實行垂直管理的上級行政執法機關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發現有關機關或部門應當接受而不接受違規違紀違法案件線索的,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的,參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報請本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實行垂直管理的上級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并對相關責任人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發現有關機關或部門不依法履行調查處理和協辦等職責或因推脫責任導致案件延誤,造成嚴重后果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呼和浩特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