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5日,內蒙古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管安全生產陳偉副總經理主持召開8月份安全生產會議,本次會議采用視頻形式舉行。會議傳達了市住建關于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百日攻堅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認真組織學習文件內容,安排下一步安全管理工作。


一、現場人員安全管理能力學習。根據文件精神,主管部門按照全員考試和隨機抽檢結合的方式,對項目經理及安全員等進行安全能力測試,測試內容為《新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十五條硬措施》、《工程質量安全手冊》、《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2版)》、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知識及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應知應會;會議要求所有管理人員認真學習,提高安全管理能力。

二、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陳副總對住建廳近期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進行全面解析,強調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人員要強化責任落實,提高安全意識,加強現場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確保不留死角,不應付差事,筑牢安全防線,遏制事故發生。三、下一步工作安排。會上強調所有安全管理人員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加強靈活用工人員安全管理、加強現場安全教育,近期疫情高發,要求現場管理人員加大疫情防控力度,配合疫情防控政策,對進入現場人員進行掃碼、測溫、登記。

第一條 為準確認定、及時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傷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標準。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第三條 本標準適用于判定新建、擴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依照本標準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第四條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建筑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從事相關工作;(三)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編制、未審核專項施工方案,或未按規定組織專家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第五條 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對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重要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未采取專項防護措施;1.支護結構或周邊建筑物變形值超過設計變形控制值;第六條 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時,混凝土強度未達到設計或規范要求。第七條 腳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腳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四)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防傾覆、防墜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裝置不符合設計要求、失效、被人為拆除破壞;(五)附著式升降腳手架使用過程中架體懸臂高度大于架體高度的2/5或大于6米。第八條 起重機械及吊裝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起重機械設備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規定辦理使用登記;(二)塔式起重機獨立起升高度、附著間距和最高附著以上的最大懸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規范要求;(三)施工升降機附著間距和最高附著以上的最大懸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規范要求;(四)起重機械安裝、拆卸、頂升加節以及附著前未對結構件、頂升機構和附著裝置以及高強度螺栓、銷軸、定位板等連接件及安全裝置進行檢查;(五)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裝置不齊全、失效或者被違規拆除、破壞;(六)施工升降機防墜安全器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標準節連接螺栓缺失或失效;(七)建筑起重機械的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第九條 高處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鋼結構、網架安裝用支撐結構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鋼結構、網架安裝用支撐結構未按設計要求設置防傾覆裝置;(三)懸挑式操作平臺的擱置點、拉結點、支撐點未設置在穩定的主體結構上,且未做可靠連接。第十條 施工臨時用電方面,特殊作業環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溫、有導電灰塵、比較潮濕等作業環境)照明未按規定使用安全電壓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第十一條 有限空間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有限空間作業未履行“作業審批制度”,未對施工人員進行專項安全教育培訓,未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原則;第十二條 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業順序不符合規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第十三條 暗挖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作業面帶水施工未采取相關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繼續施工;